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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买卖是什么 土地买卖合法吗?

时间:2017-04-05 10:20:5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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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土地买卖即以土地作为商品进行买卖、租赁、抵押和交换等的活动,是在相对开放的平台下进行的活动,只有在开放公平的环境下进行才能完善土地交易的规则制度。国家禁止土地买卖行为,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签订转让合同,依法进行转让。

     中国古代自阶级社会形成以来,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实行土地国有制,也叫王有制。《诗经》:“普天之下,莫非王土。”全国土地只能由国王来分封、赏赐、授予或收回。私人没有土地所有权,更不能把土地当作商品来买卖。《礼记·王制》中所谓“田里不鬻”,就是这种古老的规定。在商代甲骨文中,绝无土地买卖的记载。到什么时候土地可以买卖,并无确切记载。
 土地买卖是什么 土地买卖合法吗?

     主张西周中叶已经出现土地买卖的学者,主要根据是1957年在陕西歧山县出土的一批西周铜器的铭文。其中《卫釐》铭文讲:(周懿王)三年三月,矩伯向裘卫取了价值贝80朋的瑾璋,答应给裘卫土地10田;矩伯后又取了赤琥两件以及其他物品,共计价贝20朋,于是矩伯答应再给裘卫土地3 田。裘卫把这事报告给几个执政大臣,这些大臣就命令主管官把矩伯的田授给裘卫。《五年卫鼎》记述了周懿王五年,裘卫和邦君厉交易土地的事;《九年卫鼎》载周懿王九年,裘卫又以车马用器和矩伯的一块林地相交易。此外,西周恭王时的铜器《格伯簋》,也记格伯以良马四匹,换取了倗生的土地30田。这里的关键是,上列铜器铭文中的“贮”字的意义。主张西周已有土地买卖的学者认为,这个“贮”当读作“贾”,引申为买卖、价钱。这样,《五年卫鼎》中的“汝贮田不?”“贮田五田”,《格伯簋》中的“贮三十田”,自然都是买卖田地了。但不少学者不同意这种解法,有的认为应读作“予”,意即给予;有的认为应读作“偿”,意即偿还,有的认为应读作“租”,意即租借。这样,上列铜器铭文所记的事,都成了土地与物品的互相兑换。而且,在互相交换时,必须经过执政大臣的批准,主管部门的监督执行,这当然不能说是买卖行为。

     到了春秋时期,晋国的魏绛曾经向晋悼公建议:边疆的戎狄少数民族“贵货易土”,即重视财货,轻视土地,因而“土可贾焉”(《左传·襄公四年》)。朱绍侯主编的《中国古代史》据此认为,这“一语已露出了土地买卖的端倪,西周以来,“田里不鬻”的格局被冲破了决口。但不少学者仍然认为,这是中原国家用财货去向边疆戎狄部落换取土地,并非民间的土地买卖。直到战国初年,晋国的赵襄子在中牟县选拔了两个平民出任中大夫之官,于是当地农民都想攀登仕途,纷纷”弃其田耘,卖宅圃“(《韩非子·外储说左上》)。由此可知,当时的住宅及周围的菜圃可”卖“,但耕种的大田还只能”弃“而不能卖的。[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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